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34號聲 請 人 鄧淑引(即萬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萬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為萬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清算尚未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81號備查在案,且嗣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民國108 年9月26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 年3 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