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39號聲 請 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賀鳴琴聲 請 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許惠珍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曾達夢聲 請 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簡世峯聲 請 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王元娥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案經經濟部准予登記,茲因公司之土地廠房至今尚未處理完竣,致清算不能完結,為此聲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分別經本院90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備查,及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3號、100年度司字第41號、101年度司字第9號准許變更清算人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8年10月26 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年10月26 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年4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