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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潘思如(即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核備清算人就任,茲因公司尚有稅務案件未結,致清算事務無法於期限內完結,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3 年度司字第4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7年12月31 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7年12月31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6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