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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催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13號聲 請 人 劉德豐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聲請人為公司,並補正公司大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