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催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7號聲 請 人 鍾昌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鍾昌榮非票號P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上開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如無法釋明,請撤回就上開支票部分之聲請,或更正聲請人為受款人耀聖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並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