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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39號聲 請 人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相 對 人 洪文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前開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此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 號裁定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