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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 連映媞相 對 人 楊德信

君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榮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五八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提供擔保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出具之保證書(號碼:法扶保證字第一○五○三○○一號)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次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234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105 年度審刑全字第2 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執行在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158 號)。茲因聲請人業已聲請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60號),併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且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本院107 年度司聲字第163 號),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保證書、執行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通知及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併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即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之情形。嗣聲請人聲請本院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亦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3 月28日桃院豪民唐107 年度司聲字第163 號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