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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康玉燕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017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院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10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08年5月9 日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並為本院108年度補字第401號事件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