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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徐麗美相 對 人 南亞都會精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孟廷相 對 人 李美金

梁淑媛謝梅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467 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各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因兩造均未上訴,業已確定。

三、經查,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上開事件卷宗足憑。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分擔比例,則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467元【計算式:17,335×1/5 =3,467】,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