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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財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聲 請 人 施吉儒代 理 人 蘇美珠

李瑞峰相 對 人即 失蹤人 范姜文滿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關係人許明順、許泰山、許明聰、許寶桃、許寶丹詢問本件失蹤人之生死及去向,並具狀陳報詢問結果。

二、偕上開關係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上午10點庭期到院接受訊問。

三、表明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失蹤人應有部分之市價。

四、表明失蹤人尚有無其他不動產。如有,請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並表明失蹤人應有部分之市價。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