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林進坤相 對 人 誠紳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一○五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裁定所選任相對人誠紳工程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李基益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前因與第三人莊進宗、張惠玲、張家瑋(分別為相對人之董事、股東、股東)間就相對人股權有所爭執,遂聲請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35 號轉讓出資額等事件撤回或裁判確定前,莊進宗、張惠玲、張家瑋不得以相對人董事名義行使權利或指定他人代行董事之職務,及受推為相對人之代理董事,經本院105 年度全字第116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抗字第1967號裁定准許之,相對人因而無董事行使職權,張惠玲乃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42 號裁定選任李基益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並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
(二)聲請人與莊進宗、張惠玲、張家瑋間請求轉讓相對人出資額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19號判決認定相對人全部股權均為聲請人所有,莊進宗、張惠玲、張家瑋雖不服而提起上訴,然因未於法定期間內繳納上訴費致遭駁回確定。嗣相對人臨時管理人李基益律師同意將全部股權變更為聲請人所有,並完成股權變更後,已推選聲請人為董事,惟尚須向法院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後,始得向主管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爰提出本件解任臨時管理人之聲請等語。
二、有限公司之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第208 條之1 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公司不致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又臨時管理人之代行董事職權,並不因董事嗣後得行使職權,而當然消滅;倘已無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必要時,自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斟酌情事撤銷臨時管理人,茍非經法院裁定撤銷臨時管理人,即不得不認為臨時管理人與法人間之委任關係仍屬存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公司法雖未就解任臨時管理人之原因及程序設有明文,惟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既係代行董事之職權,則依其立法意旨,須於公司董事已能正常行使職權,或公司已因廢止、解散或由清算人行清算程序,或臨時管理人有何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始無臨時管理人存在之必要,而得聲請由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及董事乙節,並提出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35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19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相對人臨時管理人同意將相對人股權登記予聲請人之函文、相對人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34頁、第50頁),堪信屬實,則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為相對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
(二)聲請人前因與莊進宗、張惠玲、張家瑋間就相對人股權有所爭執,聲請人遂聲請對莊進宗、張惠玲、張家瑋為假處分,相對人因此無董事得以行使職權,張惠玲乃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42 號裁定選任李基益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選任臨時管理人卷宗,核閱屬實。
(三)又聲請人與莊進宗、張惠玲、張家瑋間請求轉讓相對人出資額等事件,業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35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19號判決,命莊進宗、張惠玲、張家瑋將渠等名下相對人之出資額全部變更登記予聲請人確定,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選任為相對人董事等情,有股東同意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堪認相對人現已可透過股東選任之機制推選董事,並由董事執行公司業務,已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第208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是本院並將於本件裁定確定後,囑託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為註銷登記,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