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0號聲 請 人 陳枝旺相 對 人 緯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枝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緯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緯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枝旺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經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為清算人,並於108 年3 月31日正式就任,嗣於108 年6 月28日清算完結,茲相對人公司已於108 年7 月3 日再次召開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108 年7月3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摘錄、簽到表、聲請人同意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資料為證,且聲請人確於108 年3 月25日向本院陳報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院並於108 年5 月7 日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52號案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又於108 年7 月7 日向本院陳報相對人公司已清算完結,本院則於108 年8 月26日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164 號案准予備查在案部分,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