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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0號聲 請 人 馮志能

馮慶源劉琪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寶發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變更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屬非訟事件。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1,000 元。

㈡、聲請人馮志能、馮慶源、劉琪玲應補正其等持有股份均為繼續1 年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之3 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圍。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變更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