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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6號聲 請 人 唐偉候相 對 人 中興洋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文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應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定。

二、再查,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並未提出可為檢查人之人選,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一併提供可擔任檢查人之名單、基本資料、聯繫方式、地址、是否具有專業之資格、有無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意願、以及是否得適任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條件等資料,以供本院審核,是此部分之聲請,資料顯有欠缺,亦應補正。綜上,本件聲請人應以書狀補正提出上揭資料及證物,並提出原聲請狀及補正狀繕本各1 份,以利寄達相對人表示意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