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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1號聲 請 人 陳和明(即台灣卡羅比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相 對 人 卡羅比亞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和明(身分證字號:HOOOOOOOOO號)為相對人卡羅比亞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卡羅比亞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卡羅比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該公司已清算完結,茲相對人公司已召開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民國108年10月16日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保管品項清單等資料為證,且聲請人確於107 年12月19日向本院聲報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桃院祥民唐10

7 年度司司字第293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116 號函准予展延清算期間,並以108 年度司司字第24

2 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