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原 告 林立凱法定代理人 張敏慧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被 告 王承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2,4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