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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勞簡上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陳國麒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被 上訴人 黎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達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複 代理人 吳湘傑律師

吳定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7 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國麒於原審起訴主張:陳國麒自民國93年2 月2 日起至107 年4 月30日止,於被上訴人黎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黎豐公司)處擔任日班司機一職,每月薪資內容包含底薪新臺幣(下同)2 萬1,500 元及交通津貼、業務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8 時至下午4時,並與其他司機按月協調交錯排休,雖每日黎豐公司規定員工共有40分鐘休息時間(含上午10分鐘、中午20分鐘、下午10分鐘,下稱系爭休息時間),然陳國麒之工作需配合公司出貨及廠商要求,於系爭休息時間仍須待命繼續工作,無法完全脫離黎豐公司之指揮監督,故系爭休息時間仍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惟黎豐公司竟將系爭休息時間自陳國麒每日

8 小時之工時中扣除,並於前開排班時另行增加陳國麒之工時,因而短少給付陳國麒下列加班費:㈠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平日加班費8 萬4,225 元、㈡自

106 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3 月31日止之休息日加班費5 萬

541 元、㈢自102 年7 月1 日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假日加倍工資5 萬271 元,㈠至㈢共計18萬5,037 元,惟陳國麒僅請求15萬9,774 元。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於原審聲明:黎豐公司應給付陳國麒15萬9,77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黎豐公司則以:兩造所約定陳國麒之工作時間係先統計每年法定應休假日數,再排定每月休假時間,且系爭休息時間不得計入工作時數,以此計算陳國麒任職期間之總工作時數並未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依照契約自由之原則,陳國麒自應受拘束,不得另行請求黎豐公司給付加班費;另陳國麒於102 年7 月至12月、103 年度、104 年度、106 年度實際工時分別低於法定工時達33小時、9 小時、9 小時、5 小時,則本件陳國麒之請求若有理由,黎豐公司亦得依照前開陳國麒不足之工時折算薪資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於本件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於原審聲明:陳國麒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原審為陳國麒全部敗訴之判決,陳國麒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黎豐公司應給付陳國麒15萬9,77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黎豐公司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陳國麒在黎豐公司工作期間為自93年2 月2 日到107 年4月30日。

㈡陳國麒計算加班費基礎時薪106 年12月31日前為89.58 元,107 年1 月1 日以後為91.66 元。

㈢如黎豐公司應再給付陳國麒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 項之加班費,自106 年1 月至107 年3 月止為3 萬3,065 元。

㈣如黎豐公司應再給付陳國麒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假日加

倍工資,自102 年至104 年止為2 萬4,725 元,105 年為8,80 5元,兩者合計3 萬3,530 元。

㈤如陳國麒請求平日加班費及假日加倍工資有理由,則扣除

重複計算後,自102 年7 月至105 年12月止之平日加班費為4 萬1,507 元。

五、兩造爭執事項:㈠陳國麒每日的休息時間40分鐘,是否仍實際工作而不應列

入休息時間?㈡兩造約定每日休息時間40分鐘應在休假日扣還,有無違反

勞動基準法?㈢如違反勞動基準法,黎豐公司是否應另給付加班費或假日

加倍工資?㈣黎豐公司如應給付加班費或假日加倍工資,金額若干?

六、本院之判斷:㈠陳國麒未舉證其每日40分鐘之休息時間仍實際工作。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陳國麒主張系爭休息時間無法休息,仍處於待命期間而屬正常工時云云,自應由陳國麒就其休息時間仍然實際工作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2.依原審證人即黎豐公司員工林建志到庭證述略以:員工平常如果要如廁、飲水,隨時都可以去,沒有規定只能在系爭休息時間進行,另員工在系爭休息時間的休息狀況不同,有的人會趴著休息、出去喝飲料或聊天,如果需要外出的話,只要寫外出單就可以出去,但因為休息時間比較短,大多數的人都不會選擇外出,我看到陳國麒在中午休息的時候都會設定鬧鐘午休,時間到了再起來,另外公司中午休息時間很彈性,沒有定12點才能休息,如果11點半員工有空的話就可以先去吃飯、休息等語(原審卷第176 頁反面至177 頁)。

3.依原審證人即黎豐公司員工陳文來證述略以:平常員工如果要如廁、飲水,公司沒有嚴格規定只能在系爭休息時間進行,隨時都能去,如果陳國麒在休息時間還在廠區,他會出來走走、跟大家聊個天,中午陳國麒會跟公司一起叫便當用餐,但如果陳國麒離開廠區去送貨的話,我就不知道他如何休息,一般來說員工在休息時間,公司很少會打斷員工的休息而指派臨時的工作等語(原審卷第178 頁反面)。

4.依上開證人所述,顯見黎豐公司之員工於系爭休息時間,係處於得實質休息之狀態,而陳國麒實際休息之方式或為散步、聊天、用餐、午睡等,不一而足,陳國麒主張其於系爭休息時間無法休息一節,既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憑信。

㈡兩造約定每日休息時間40分鐘應在休假日扣還,未違反勞動基準法。

1.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勞工本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平日加班費、例假日及國定休假日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平日加班費、例假日及國定休假日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加班工資。準此,關於勞工應獲得之工資總額,原則上得依工作性質之不同,由勞雇雙方予以議定,僅所議定之工資數額不得低於勞動部所核定之基本工資,此種工資協議方式並不違背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而另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依黎豐公司所提出原告任職期間之排假表所示,其上均載有「休息時間:上午10分鐘、中午20分鐘、下午10分鐘」等語,陳國麒均有閱覽後簽名之情形(原審卷第29至32頁),陳國麒雖稱該排假表是於前1 年年底排定,為了工作沒有人敢簽不同意,後來其不同意才離職,黎豐公司沒有給予選擇的權利,陳國麒無從爭取更有利的勞動條件云云,然查,陳國麒自93年2 月2 日起至107 年4 月30日,於長達14餘年之任職期間,均未反對每日休息時間40分鐘應在休假日扣還之約定,且陳國麒自承其於106 年2 月8 日退休後仍繼續在黎豐公司工作至107 年4 月30日止(簡上卷第205 頁),亦有退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參(原審卷第73、74頁),顯然陳國麒有選擇是否締約之權利,卻仍同意此勞動條件,與黎豐公司繼續勞動契約關係,應可認定。

3.次查,陳國麒請求自102 年7 月起至107 年3 月期間,黎豐公司將系爭休息時間換算之工時另為排定工作,致陳國麒短收平日、休息日、休假日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而兩造不爭執原判決計算陳國麒於正常工時所得領取之最低基本薪資總額為113 萬8,062 元,加計縱如陳國麒本件所主張應領之各項加班費18萬5,037 元,仍低於陳國麒已經領取的薪資總額178 萬6,541 元乙情(簡上卷第81頁),則陳國麒實際領取之薪資總額,並未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即應認該約定為合法有效。

4.承上所述,兩造既約定每日休息時間40分鐘應在休假日扣還,且黎豐公司公司所給付之正常工時工資及平日、休息日、休假日延長工時工資數額,均高於勞動基準法對勞工之最低保障基準,陳國麒並因此約定而獲得每日下午4 時即可下班之彈性時間可以運用,對陳國麒而言並未不利,陳國麒自應受兩造合意之拘束,故陳國麒請求黎豐公司應另給付加班費即兩造爭執事項㈢、㈣,為無理由。本件陳國麒之請求既無理由,本院自無庸就黎豐公司所為抵銷抗辯再為認定,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陳國麒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之規定,請求黎豐公司給付加班費15萬9,77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是原審駁回陳國麒之訴,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吳佩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