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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勞聲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劉珍伶相 對 人 中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宸維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在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5 萬5,741 元,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於108 年5 月31日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方案為:「㈠……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四人108 年4 月薪資、5 月1 日至10日之薪資、資遣費等……劉珍伶新台幣55,741元……於108 年6 月30日分別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而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交易明細影本為證,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