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陳建旭
陳志善謝國華蘇峰加蔡長興巫宗松陳俊宏侯軒益江憲俊劉清貞劉熾興邱立仁胡聰龍廖永聖李德福董元章王詳仁祝志榮游定豐黃得恩涂元堃林雲美林宋奔王玉鳳張德倫葉俊佑劉烟錦胡博堯謝佩臻張春秀郭朝陽陳佳祺陳春媚徐曼芸黃張慧芬吳金蒼王品傑鄭建治楊偉凱徐家淇何富雄何光祖洪月凰劉淑惠陳惠琴游家慶温維豪吳千鶴游頤君施仁翔李紹平楊竣傑賴昭雄黃有如陳文雄李德誠林玉郎王文欣陳宗傑黃佳瑄戴國正蔡竣誠王樹木陳宏建張明簡裕軒古淯棋邱垂銅高水良洪文彬王志遠劉齡月葉素蓮吳美蘭魏素莉陳夢萍王淑君陳敏芳朱明珠郭美蓮劉日春曾雨傑吳上瑋黃健凱曾彥翔黃閔星林良諺江衍福楊守永兼上列88人共同代理人 鄭建治相 對 人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08 年8 月8 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調解成立內容所載:「資方(即相對人)願於108 年9 月7 日前,給付勞工(即聲請人)各按附表所示之金額(預告工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8 年9 月7 日前給付聲請人各按附表所示之金額(即預告工資部分,另就資遣費、退休金則係由聲請人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基金)。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就預告工資部分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8 年8 月8 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復有相對人108年9 月11日佑管字第1080911001號函附卷可參,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附表: 108年度勞聲字第73號│├──┬─────────┬─────────┬───────┤│編號│姓名 │預告工資(新臺幣)│備 註│├──┼─────────┼─────────┼───────┤│ 1 │陳志善 │46,500元 │ │├──┼─────────┼─────────┼───────┤│ 2 │謝國華 │43,333元 │ │├──┼─────────┼─────────┼───────┤│ 3 │蔡長興 │39,133元 │ │├──┼─────────┼─────────┼───────┤│ 4 │巫宗松 │63,633元 │ │├──┼─────────┼─────────┼───────┤│ 5 │陳俊宏 │32,112元 │ │├──┼─────────┼─────────┼───────┤│ 6 │江憲俊 │20,960元 │ │├──┼─────────┼─────────┼───────┤│ 7 │劉清貞 │36,118元 │ │├──┼─────────┼─────────┼───────┤│ 8 │劉熾興 │47,633元 │ │├──┼─────────┼─────────┼───────┤│ 9 │邱立仁 │39,900元 │ │├──┼─────────┼─────────┼───────┤│10 │胡聰龍 │53,400元 │ │├──┼─────────┼─────────┼───────┤│11 │廖永聖 │28,574元 │ │├──┼─────────┼─────────┼───────┤│12 │王詳仁 │40,299元 │ │├──┼─────────┼─────────┼───────┤│13 │祝志榮 │46,321元 │ │├──┼─────────┼─────────┼───────┤│14 │游定豐 │29,300元 │ │├──┼─────────┼─────────┼───────┤│15 │林雲美 │28,821元 │ │├──┼─────────┼─────────┼───────┤│16 │王玉鳳 │27,480元 │ │├──┼─────────┼─────────┼───────┤│17 │張德倫 │32,000元 │ │├──┼─────────┼─────────┼───────┤│18 │葉俊佑 │35,160元 │ │├──┼─────────┼─────────┼───────┤│19 │劉烟錦 │29,487元 │ │├──┼─────────┼─────────┼───────┤│20 │張春秀 │28,286元 │ │├──┼─────────┼─────────┼───────┤│21 │郭朝陽 │33,090元 │ │├──┼─────────┼─────────┼───────┤│22 │陳春媚 │36,540元 │ │├──┼─────────┼─────────┼───────┤│23 │徐曼芸 │28,083元 │ │├──┼─────────┼─────────┼───────┤│24 │王品傑 │24,934元 │ │├──┼─────────┼─────────┼───────┤│25 │劉淑惠 │36,100元 │ │├──┼─────────┼─────────┼───────┤│26 │陳惠琴 │10,411元 │ │├──┼─────────┼─────────┼───────┤│27 │游家慶 │54,628元 │ │├──┼─────────┼─────────┼───────┤│28 │温維豪 │42,237元 │ │├──┼─────────┼─────────┼───────┤│29 │吳千鶴 │29,100元 │ │├──┼─────────┼─────────┼───────┤│30 │游頤君 │28,856元 │ │├──┼─────────┼─────────┼───────┤│31 │楊竣傑 │35,780元 │ │├──┼─────────┼─────────┼───────┤│32 │賴昭雄 │45,963元 │ │├──┼─────────┼─────────┼───────┤│33 │黃有如 │40,596元 │ │├──┼─────────┼─────────┼───────┤│34 │陳文雄 │80,833元 │ │├──┼─────────┼─────────┼───────┤│35 │李德誠 │57,450元 │ │├──┼─────────┼─────────┼───────┤│36 │林玉郎 │42,750元 │ │├──┼─────────┼─────────┼───────┤│37 │黃佳瑄 │31,233元 │ │├──┼─────────┼─────────┼───────┤│38 │王樹木 │28,882元 │ │├──┼─────────┼─────────┼───────┤│39 │陳宏建 │59,300元 │ │├──┼─────────┼─────────┼───────┤│40 │簡裕軒 │19,444元 │ │├──┼─────────┼─────────┼───────┤│41 │洪文彬 │29,800元 │ │├──┼─────────┼─────────┼───────┤│42 │王志遠 │50,840元 │ │├──┼─────────┼─────────┼───────┤│43 │劉齡月 │24,009元 │ │├──┼─────────┼─────────┼───────┤│44 │葉素蓮 │24,009元 │ │├──┼─────────┼─────────┼───────┤│45 │吳美蘭 │16,000元 │ │├──┼─────────┼─────────┼───────┤│46 │魏素莉 │16,000元 │ │├──┼─────────┼─────────┼───────┤│47 │陳敏芳 │25,550元 │ │├──┼─────────┼─────────┼───────┤│48 │朱明珠 │25,500元 │ │├──┼─────────┼─────────┼───────┤│49 │劉日春 │24,009元 │ │├──┼─────────┼─────────┼───────┤│50 │曾雨傑 │26,754元 │ │├──┼─────────┼─────────┼───────┤│51 │吳上瑋 │18,060元 │ │├──┼─────────┼─────────┼───────┤│52 │黃健凱 │16,400元 │ │├──┼─────────┼─────────┼───────┤│53 │曾彥翔 │38,075元 │ │├──┼─────────┼─────────┼───────┤│54 │黃閔星 │18,066元 │ │├──┼─────────┼─────────┼───────┤│55 │林良諺 │18,067元 │ │├──┼─────────┼─────────┼───────┤│56 │楊守永 │18,066元 │ │├──┼─────────┼─────────┼───────┤│57 │邱垂銅 │67,200元 │ │├──┼─────────┼─────────┼───────┤│58 │胡博堯 │41,950元 │ │├──┼─────────┼─────────┼───────┤│59 │張明 │46,402元 │ │├──┼─────────┼─────────┼───────┤│60 │謝佩臻 │19,630元 │ │├──┼─────────┼─────────┼───────┤│61 │陳佳祺 │21,993元 │ │├──┼─────────┼─────────┼───────┤│62 │江衍福 │44,580元 │ │├──┼─────────┼─────────┼───────┤│63 │董元章 │40,593元 │ │├──┼─────────┼─────────┼───────┤│64 │林宋奔 │30,039元 │ │├──┼─────────┼─────────┼───────┤│65 │黃張慧芬 │27,185元 │ │├──┼─────────┼─────────┼───────┤│66 │涂元堃 │24,108元 │ │├──┼─────────┼─────────┼───────┤│67 │鄭建治 │49,503元 │ │├──┼─────────┼─────────┼───────┤│68 │徐家淇 │36,400元 │ │├──┼─────────┼─────────┼───────┤│69 │郭美蓮 │27,550元 │ │├──┼─────────┼─────────┼───────┤│70 │施仁翔 │45,670元 │ │├──┼─────────┼─────────┼───────┤│71 │何光祖 │39,190元 │ │├──┼─────────┼─────────┼───────┤│72 │侯軒益 │44,223元 │ │├──┼─────────┼─────────┼───────┤│73 │戴國正 │46,423元 │ │├──┼─────────┼─────────┼───────┤│74 │黃得恩 │25,645元 │ │├──┼─────────┼─────────┼───────┤│75 │楊偉凱 │27,667元 │ │├──┼─────────┼─────────┼───────┤│76 │古淯棋 │18,333元 │ │├──┼─────────┼─────────┼───────┤│77 │陳宗傑 │30,931元 │ │├──┼─────────┼─────────┼───────┤│78 │何富雄 │30,873元 │ │├──┼─────────┼─────────┼───────┤│79 │李紹平 │23,577元 │ │├──┼─────────┼─────────┼───────┤│80 │王淑君 │15,355元 │ │├──┼─────────┼─────────┼───────┤│81 │陳夢萍 │16,689元 │ │├──┼─────────┼─────────┼───────┤│82 │王文欣 │17,933元 │ │├──┼─────────┼─────────┼───────┤│83 │陳建旭 │67,415元 │ │├──┼─────────┼─────────┼───────┤│84 │李德福 │36,452元 │ │├──┼─────────┼─────────┼───────┤│85 │高水良 │48,150元 │ │├──┼─────────┼─────────┼───────┤│86 │蔡竣誠 │46,117元 │ │├──┼─────────┼─────────┼───────┤│87 │洪月凰 │33,610元 │ │├──┼─────────┼─────────┼───────┤│88 │蘇峰加 │40,129元 │ │├──┼─────────┼─────────┼───────┤│89 │吳金蒼 │27,28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