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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勞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鄧桂瀅

王立方陳素慧陳黃美珠相 對 人 冠和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瑞康上列聲請人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㈠調解方案㈠中,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之各該明細及計算式。㈡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各一份(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 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請裁定勞資爭議調解強制執行狀,惟上開書狀未檢附調解方案㈠中,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之各該明細及計算式。又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於108 年4 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同年7 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按4 期給付,然相對人嗣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固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然就相對人未依上述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部分,亦未據聲請人提出存摺內頁明細(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以為釋明,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