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鍾小慧
陳曉慧呂明瑾龎國如張賢云蕭瀞嵐相 對 人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㈠相對人應於「聲請事項欄」具體特定各聲請人每人依據桃園
市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議調解紀錄對於相對人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工資或資遣費金額(以表格方式列出)。
㈡相對人就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除工資或資遣費外,其他調解方案是否請求准予強制執行,應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