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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勞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官喜嬪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在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8 萬7,593 元,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於108 年11月

4 日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方案為:「(一) ……官喜嬪部分:工資51,733元、資遣費31,689元,共計83,422元。……資方願給付勞方上開金額,此款於108 年11月5 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而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交易明細影本為證,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之聲請逾上開金額部分,因非屬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範圍,此部分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