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兆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傅兆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8,90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