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 告 林賢宗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被 告 佳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原勇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6,040 元,及自民國107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萬6,04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7萬8,066 元,及自民國107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迭經變更,終則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222 萬5,092 元,及自107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一第236 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自100 年5 月4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製造部技術員,約定每日工時自上午8 時至下午4 時30分,每月工資為8 萬2,700 元,並自107 年1 月後調薪為8 萬9,100 元。詎被告於107 年9 月10日發放8 月工資時逕片面減薪為6萬2,951 元,而伊已於107 年9 月12日寄發蘆竹郵局第584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被告並於同年月13日收受。又伊自任職以來,被告均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共計176 萬722 元,詳如附表一、二所示),為此,爰依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第1款、第2 款、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求為判命被告應給付222 萬5,092 元(107 年8月及9 月短付工資3 萬6,470 元、延長工時工資176 萬722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 萬1,880 元及資遣費41萬6,020 元),及自107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107 年8 月及9 月短付工資3 萬6,47
0 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 萬1,880 元及資遣費於32萬7,81
4 元範圍均不爭執,然因兩造已約定每日工時10小時,所發工資已內含延長工時工資,此觀歷年薪資條所載「月薪」、「工作∕責任獎金」、「交通費」、「全勤」之項目除調升外,均為固定數額,且原告每月均有收取薪資條,對薪資金額及結構均無異議,顯見兩造確有前開約定,自不容其事後翻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伊自100 年5 月4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製造部技術員,約定每月薪資8 萬2,700 元,並自107 年1 月起調薪為8 萬9,100 元,惟伊於107 年8 、9 月實領工資僅為6 萬20元及2 萬447 元,而伊已於107 年9 月12日寄發系爭存證信函予被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被告並已收受,又伊於107 年間尚有4 日特別休假未休等情,業據其提出薪資單、服務證明書及系爭存證信函暨其收件回執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7頁至第7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47頁至第48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短付薪資及延長工時工資,並經伊以系爭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被告應如數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短付工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共計222 萬5,092 元本息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
(一)關於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暨請求給付資遣費部分:
1、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亦為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所明定。
經查,兩造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原約定每月薪資8 萬2,
700 元,嗣自107 年1 月起調薪為8 萬9,100 元,然原告於107 年8 、9 月實領工資僅為6 萬20元及2 萬447 元,共計短付3 萬6,470 元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被告既未依約全額給付工資,則原告於107 年9 月12日寄發系爭存證信函,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被告並於同年月12日收受(見本院卷一第67頁),原告依該條款終止自屬合法。
2、按勞工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4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此觀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勞基法第17條第2 項即明。經查,兩造間勞動契約業經原告合法終止等情,已如前述,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語,於法自無不合。又兩造對於原告係自100 年5 月4 日起受僱於被告,並依原告於勞動契約終止前6 個月平均工資8 萬9,100 元計算(本院按:原告雖抗辯應再行加計延長工時工資部分,為本院所不採,詳如後述),則原告於被告就職之年資計為7 年4 月8 日,準此,原告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計算,新制資遣基數為331/ 90 (計算式:3 +61/90 ),則原告可請求資遣費為32萬7,690 元(計算式:8 萬9,100 元×331/90=32萬7,69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關於原告請求特別休假未休部分: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6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3 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基法第38條第4 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之基準,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 日工資計發。1 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 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 第2 項第1 款第1 、2 目所明定。本件原告主張其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尚有特別休假4日未休,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原告於勞動契約終止前1 個月即107 年8 月之工資為8 萬9,100 元,核算其1 日工資為2,970 元(計算式:8 萬9,100 元÷30=2,970元),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4 日之工資為1 萬1,88
0 元(計算式:2,970 元×4 日=1 萬1,880 元)。
(三)關於原告請求延長工時工資部分:
1、兩造究約定薪資若干?⑴按勞基法旨在保護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
經濟發展,所規定者,屬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雇雙方所訂定之勞動條件低於勞基法所定者,固屬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而無效。然若雇主未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而與勞工締結之勞動條件,復無其他顯失公平,並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之情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關於締結勞動條件之契約,即應認該約定為合法、有效,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而不容事後任意翻異。
⑵原告固主張兩造約定月薪8 萬2,700 元(嗣調薪為8 萬9,
100 元)係指每日正常工時8 小時之薪資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而查,觀諸原告提出102 年2 月至107 年8 月薪資條(見本院卷一第37頁至第64頁,本院按:缺漏102 年
3 月至6 月、102 年9 月至103 年1 月、107 年2 月部分) ,其上所載「月薪」、「工作∕責任獎金」、「交通費」、「全勤」之項目除調升外,均為固定數額,亦無另行加記加班時數及加班金額,參以證人即被告前會計彭依婷到庭證稱:薪資條上項目均係公司條列,伊則依訴外人即老闆娘蘇瑞緞指示計算薪資,因原告比較特別,與其他員工不同,伊不用替原告另外加計加班費,而原告也從未向伊反應未發給加班費一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衡情,原告既非第一次任職於被告,倘被告從未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原告於收受前開薪資明細後卻未提出異議,仍繼續提供勞務並持續領取以此薪資結構計算之薪資,長達數年之久,實與常情有違,再佐以被告法定代理人黃原勇於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1 第5 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 項當事人訊問程序具結所陳:原告先前曾任職被告,嗣離職後再行任職,原告有要求月薪8 萬元,工作時間自早上8 時至晚上8 時,中午休息1 小時,下午5 時到
5 時30分休息,伊就以底薪3 萬6,000 元加計職務津貼4萬4,000 元,共計8 萬元以符合原告要求,另發給全勤獎金2,000 元及交通津貼700 元,而薪資條上所載「工作∕責任獎金」即伊所稱之職務津貼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25頁至第326 頁),與彭依婷所證及前開薪資條所載相符,堪認黃原勇上開具結前後所為之陳述,應屬可採。從而,被告辯稱原告受僱之初兩造所議定之月薪8 萬2,700 元已內含延長工時工資等情甚明,至此約定究有無因違反勞基法之最低保障而無效,則屬他事(詳如後述),是原告主張8 萬2,700 元僅為每日正常工時之月薪云云,尚非可採。
2、兩造約定之薪資有無違反勞基法最低保障而無效?⑴按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
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 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自屬無效(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我國係自90年1 月1 日起就勞工正常工作總時數規定由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縮短為每2 週不得超過84小時,並自105 年1 月1 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是兩造就前開約定之薪資究有無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之強制規定,自應就105 年1 月1 日前後期間分別認定,合先敘明。
⑵102 年9 月至104 年12月31日期間:
①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每2 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又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㈠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以上。㈡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以上。104 年6 月3 日修正前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
105 年12月21日修正前第24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勞基法第21條規定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2 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則以1 年
365 日換算為52週加計1 日,1 年之法定工時即為2,192小時(計算式:84小時×52/2+8小時=2,192 小時),每月之法定工時應為182.66小時(計算式:2,192 小時÷12月≒182.66小時),有勞動部104 年11月2 日勞動條2 字第1040132228號函說明可參。
②原告雖主張其於此期間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延長工時時數,
惟依黃原勇到庭陳稱兩造係約定每日工時12小時,而於政府施行週休2 日前,均係隔週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27頁),則逾此範圍之延長工時時數,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仍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原告固主張被告應提出相關出勤紀錄,否應由被告承擔不利後果云云,惟按104年6 月3 日修正後勞基法第30條第5 項雖規定:「出勤記錄保存為5 年」,但無溯及既往之規定,而依104 年6 月
3 日修正前勞基法第30條第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1 年。」是被告就104 年12月31日前出勤紀錄確實僅負有保存1 年之義務,而原告係自100 年5 月4 日受僱於被告,並於107 年9 月12日終止勞動契約,然原告係於108年3 月8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卷一第5 頁),並於起訴狀中請求命被告提出出勤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3頁),則就原告104 年12月31日前之出勤紀錄顯已逾修正前勞基法第30條第5 項所規定之1 年保存期限,是被告辯稱因此部分已逾保存期限無法提出等語,堪可採信,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45 條第1 項規定之「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尚屬有間。此外,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現仍保有原告之簽到簿或出勤卡而故意不提出,是尚難逕認被告係故意不提出原告出勤紀錄供本院審酌,而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原告主張於102 年9 月至104 年12月31日期間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延長工時時數,自難採信。③又兩造係約定原告每日工作12小時,隔週休(即月休6 日
),以102 年9 月1 日至103 年6 月30日期間,基本工資
1 萬9,047 元,每日8 小時計算,日薪為635 元,時薪為79元(計算式:1 萬9,047 元÷30日÷8 小時≒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告每日延長工時4 小時,2 小時以內工資計210 元(計算式:79元×1.33倍×2 小時≒
210 元),超過2 小時工資計262 元(計算式:79元×1.66倍×2 小時≒262 元),共計472 元,即日薪(正常工時8 小時加上延長工時4 小時)應不得低於1,107 元。又以兩造約定每月工作24日,總工時288 小時為計算,每月法定工時182.66小時,平均每月工作日為22.8325 日(計算式:182.66小時÷8 小時/ 日=22.8325 日),原告每日延長工時4 小時,則原告每月例假日工時應為總工時扣除法定工時及延長工時即14.01 小時(計算式:288 小時-182.66小時-22.8325 日×4 小時=14.01 小時),則原告於此期間以每月工作24日所能獲取之工資自不得低於
3 萬2,408 元(計算式:1 萬9,047 元+472元×22.8325日+1,107元×14.01 小時/12 小時×2 倍≒3 萬2,408 元);以103 年7 月1 日至104 年6 月30日期間,基本工資
1 萬9,273 元,每日8 小時計算,日薪為642 元,時薪為80元(計算式:1 萬9,273 元÷30日÷8 小時≒80元),原告每日延長工時4 小時,2 小時以內工資計213 元(計算式:80元×1.33倍×2 小時≒213 元),超過2 小時工資計266 元(計算式:80元×1.66倍×2 小時≒266 元),共計479 元,即日薪(正常工時8 小時加上延長工時4小時)應不得低於1,121 元。又以兩造約定每月工作24日,總工時288 小時為計算,每月法定工時182.66小時,平均每月工作日為22.8325 日(計算式:182.66小時÷8 小時/ 日=22.8325 日),原告每日延長工時4 小時,則原告每月例假日工時應為總工時扣除法定工時及延長工時即
14.01 小時(計算式:288 小時-182.66小時-22.8325日×4 小時=14.01 小時),則原告於此期間以每月工作24日所能獲取之工資自不得低於3 萬2,827 元(計算式:
1 萬9,273 元+479元×22.8325 日+1, 121 元×14.01 小時/12 小時×2 倍≒3 萬2,827 元);以104 年7 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期間,基本工資2 萬8 元,每日8 小時計算,日薪為667 元,時薪為83元(計算式:2 萬8 元÷30日÷8 小時≒83元),原告每日延長工時4 小時,2 小時以內工資計221 元(計算式:83元×1.33倍×2 小時≒
221 元),超過2 小時工資計276 元(計算式:83元×1.66倍×2 小時≒276 元),共計497 元,即日薪(正常工時8 小時加上延長工時4 小時)應不得低於1,164 元。又以兩造約定每月工作24日,總工時288 小時為計算,每月法定工時182.66小時,平均每月工作日為22.8325 日(計算式:182.66小時÷8 小時/ 日=22.8325 日),原告每日延長工時4 小時,則原告每月例假日工時應為總工時扣除法定工時及延長工時即14.01 小時(計算式:288 小時-182.66小時-22.8325 日×4 小時=14.01 小時),則原告於此期間以每月工作24日所能獲取之工資自不得低於
3 萬4,074 元(計算式:2 萬8 元+497元×22.8325 日+1,164 元×14.01 小時/12 小時×2 倍≒3 萬4,074 元)。然被告就前開期間實際發給原告之薪資均遠高於依基本工資加計延長工時工資之總和,此觀原告所提之薪資條即明(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9頁),並無違反前開勞基法之強制規定,是兩造間關於薪資之約定並非無效,原告自不得再求此期間之延長工時之加班費。
⑶105 年1 月1 日至107 年8 月期間:
①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每2 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㈠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 3以上。㈡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
3 以上。104 年6 月3 日修正、105 年1 月1 日施行之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105 年12月21日修正後勞基法第24條第1 款、第2 款(本院按:此部分修正僅文字調整)分別定有明文。
②而如前述,兩造係約定每日工作12小時,而以105 年1 月
1 日至105 年12月31日期間,基本工資2 萬8 元,每日8小時計算,日薪為667 元,時薪為83元(計算式:2 萬8元÷30日÷8 小時≒83元),以最有利於原告之月份即10
5 年3 月為例(當月之加班時數最多),原告於延長工時
2 小時以內之延長工時工資共計9,494 元(計算式:83元×1.33倍×2 小時×43小時≒9,494 元),超過2 小時之延長工時工資共計6,613 元(計算式:83元×1.66倍×2小時×24小時≒6,613 元),加計基本工資2 萬8 元,則被告於105 年1 月發給工資應不得低於3 萬6,115 元(計算式:2 萬8 元+9,494 元+6,613 元=3 萬6,115 元);另以106 年1 月1 日至106 年12月31日期間,基本工資
2 萬1,009 元,每日8 小時計算,日薪為700 元,時薪為88元(計算式:2 萬1,009 元÷30日÷8 小時≒88元),以最有利於原告之月份即106 年9 月為例(當月之加班時數最多),原告於延長工時2 小時以內之延長工時工資共計9,831 元(計算式:88元×1.33倍×2 小時×42小時≒9,831 元),超過2 小時之延長工時工資共計7,304 元(計算式:88元×1.66倍×2 小時×25小時≒7,304 元),加計基本工資2 萬1,009 元,則被告於106 年9 月發給工資應不得低於3 萬8,144 元(計算式:2 萬1,009 元+9,
831 元+7,304 元=3 萬8,144 元);再以107 年1 月1日至107 年7 月31日期間,基本工資2 萬2,000 元,每日
8 小時計算,日薪為733 元,時薪為92元(計算式:2 萬2,000 元÷30日÷8 小時≒92元),以最有利於原告之月份即107 年3 月為例(當月之加班時數最多),原告於延長工時2 小時以內之延長工時工資共計1 萬34元(計算式:92元×1.33倍×2 小時×41小時≒1 萬34元),超過2小時之延長工時工資共計7,636 元(計算式:92元×1.66倍×2 小時×25小時≒7,636 元),加計基本工資2 萬2,
000 元,則被告於107 年3 月發給工資應不得低於3 萬9,
670 元(計算式:2 萬2,000 元+1 萬34元+7,636 元=
3 萬9,670 元),惟被告就105 年3 月、106 年9 月、10
7 年3 月實際發給原告之薪資分別為8 萬8,200 元、8 萬8,200 元、8 萬9,100 元(見本院卷一第49頁、第59頁、第61頁),遠高於依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平日延長工時工資等之總和,自難認有違反前開勞基法之強制規定,是兩造間前開約定之勞動條件既未低於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標準,該約定並非無效,勞雇雙方自應受其約束,原告再請求平日延長工時之加班費,並無理由。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短付工資3 萬6,
470 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 萬1,880 元、資遣費32萬7,
690 元,共計37萬6,040 元,業如前述,其中薪資應於約定之月份給付,資遣費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規定,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均屬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原告均請求自終止勞動契約後逾30日之107 年10月14日起給付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37萬6,040 元,及自107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9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7萬6,040 元(計算式:短付工資3 萬6,470 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 萬1,880 元+資遣費32萬7,690 元=37萬6,
040 元),及自107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附表1: 108年度勞訴字第27號│├───┬────┬────┬────┬────┬────┬────┬──┬──┬─────┬──┬───┬───┬────┬──┬──┬────┬───────┤│年月份│底薪 │交通費 │全勤獎金│工作獎金│工資小計│平日每小│平日│平日│平日加班費│週六│週六工│週六工│週六加班│假日│假日│假日加班│加班費小計 ││ │ │ │ │ │ │時工資額│延長│延長│ │工作│作第5 │作第9 │費 │工作│工作│費 │ ││ │ │ │ │ │ │ │工時│工時│ │日數│-8小時│-11 小│ │日數│延長│ │ ││ │ │ │ │ │ │ │日數│時數│ │ │工作時│時工作│ │ │工時│ │ ││ │ │ │ │ │ │ │ │ │ │ │數 │時數 │ │ │時數│ │ │├───┼────┼────┼────┼────┼────┼────┼──┼──┼─────┼──┼───┼───┼────┼──┼──┼────┼───────┤│102/9 │36,000元│700元 │2,000元 │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0 │0 │0 │34,527元 │├───┼────┼────┼────┼────┼────┼────┼──┼──┼─────┼──┼───┼───┼────┼──┼──┼────┼───────┤│102/10│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2 │0 │5,580元 │40,107元 │├───┼────┼────┼────┼────┼────┼────┼──┼──┼─────┼──┼───┼───┼────┼──┼──┼────┼───────┤│102/11│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1 │0 │2,790元 │37,317元 │├───┼────┼────┼────┼────┼────┼────┼──┼──┼─────┼──┼───┼───┼────┼──┼──┼────┼───────┤│102/12│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1 │0 │2,790 元│37,317元 │├───┼────┼────┼────┼────┼────┼────┼──┼──┼─────┼──┼───┼───┼────┼──┼──┼────┼───────┤│103/1 │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5 │3 │22,669元 │2 │4 │3 │5,813 元│1 │0 │2,790 元│31,272元 │├───┼────┼────┼────┼────┼────┼────┼──┼──┼─────┼──┼───┼───┼────┼──┼──┼────┼───────┤│103/2 │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6 │3 │24,180元 │2 │4 │3 │5,813 元│0 │0 │0 │29,993元 │├───┼────┼────┼────┼────┼────┼────┼──┼──┼─────┼──┼───┼───┼────┼──┼──┼────┼───────┤│103/3 │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0 │0 │0 │34,527元 │├───┼────┼────┼────┼────┼────┼────┼──┼──┼─────┼──┼───┼───┼────┼──┼──┼────┼───────┤│103/4 │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1 │0 │2,790 元│37,317元 │├───┼────┼────┼────┼────┼────┼────┼──┼──┼─────┼──┼───┼───┼────┼──┼──┼────┼───────┤│103/5 │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0 │0 │0 │34,527元 │├───┼────┼────┼────┼────┼────┼────┼──┼──┼─────┼──┼───┼───┼────┼──┼──┼────┼───────┤│103/6 │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0 │0 │0 │34,527元 │├───┼────┼────┼────┼────┼────┼────┼──┼──┼─────┼──┼───┼───┼────┼──┼──┼────┼───────┤│103/7 │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0 │0 │0 │34,527元 │├───┼────┼────┼────┼────┼────┼────┼──┼──┼─────┼──┼───┼───┼────┼──┼──┼────┼───────┤│103/8 │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0 │0 │0 │34,527元 │├───┼────┼────┼────┼────┼────┼────┼──┼──┼─────┼──┼───┼───┼────┼──┼──┼────┼───────┤│103/9 │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1 │0 │2,790 元│37,317元 │├───┼────┼────┼────┼────┼────┼────┼──┼──┼─────┼──┼───┼───┼────┼──┼──┼────┼───────┤│103/10│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1 │3 │4,301元 │38,828元 │├───┼────┼────┼────┼────┼────┼────┼──┼──┼─────┼──┼───┼───┼────┼──┼──┼────┼───────┤│103/11│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1 │3 │4,301元 │38,828元 │├───┼────┼────┼────┼────┼────┼────┼──┼──┼─────┼──┼───┼───┼────┼──┼──┼────┼───────┤│103/12│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1 │0 │2,790 元│37,317元 │├───┼────┼────┼────┼────┼────┼────┼──┼──┼─────┼──┼───┼───┼────┼──┼──┼────┼───────┤│104/1 │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9 │3 │28,714元 │2 │4 │3 │5,813 元│1 │0 │2,790 元│37,317元 │├───┼────┼────┼────┼────┼────┼────┼──┼──┼─────┼──┼───┼───┼────┼──┼──┼────┼───────┤│104/2 │36,000元│700 元 │2,000 元│45,000元│83,700元│348.75元│12 │3 │18,135元 │2 │4 │3 │5,813 元│0 │0 │0 │23,948元 │├───┼────┼────┼────┼────┼────┼────┼──┼──┼─────┼──┼───┼───┼────┼──┼──┼────┼───────┤│104/3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19 │3 │30,258元 │2 │4 │3 │6,125元 │1 │0 │2,940元 │39,323元 │├───┼────┼────┼────┼────┼────┼────┼──┼──┼─────┼──┼───┼───┼────┼──┼──┼────┼───────┤│104/4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19 │3 │30,258元 │2 │4 │3 │6,125 元│0 │0 │0 │36,383元 │├───┼────┼────┼────┼────┼────┼────┼──┼──┼─────┼──┼───┼───┼────┼──┼──┼────┼───────┤│104/5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19 │3 │30,258元 │2 │4 │3 │6,125 元│0 │0 │0 │36,383元 │├───┼────┼────┼────┼────┼────┼────┼──┼──┼─────┼──┼───┼───┼────┼──┼──┼────┼───────┤│104/6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19 │3 │30,258元 │2 │4 │3 │6,125 元│0 │0 │0 │36,383元 │├───┼────┼────┼────┼────┼────┼────┼──┼──┼─────┼──┼───┼───┼────┼──┼──┼────┼───────┤│104/7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19 │3 │30,258元 │2 │4 │3 │6,125 元│0 │0 │0 │36,383元 │├───┼────┼────┼────┼────┼────┼────┼──┼──┼─────┼──┼───┼───┼────┼──┼──┼────┼───────┤│104/8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19 │3 │30,258元 │2 │4 │3 │6,125 元│0 │0 │0 │36,383元 │├───┼────┼────┼────┼────┼────┼────┼──┼──┼─────┼──┼───┼───┼────┼──┼──┼────┼───────┤│104/9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19 │3 │30,258元 │2 │4 │3 │6,125 元│1 │0 │2,940元 │39,323元 │├───┼────┼────┼────┼────┼────┼────┼──┼──┼─────┼──┼───┼───┼────┼──┼──┼────┼───────┤│104/10│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19 │3 │30,258元 │2 │4 │3 │6,125 元│1 │0 │2,940元 │39,323元 │├───┼────┼────┼────┼────┼────┼────┼──┼──┼─────┼──┼───┼───┼────┼──┼──┼────┼───────┤│104/11│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19 │3 │30,258元 │2 │4 │3 │6,125 元│1 │3 │4,533元 │40,916元 │├───┼────┼────┼────┼────┼────┼────┼──┼──┼─────┼──┼───┼───┼────┼──┼──┼────┼───────┤│104/12│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19 │3 │30,258元 │2 │4 │3 │6,125 元│0 │0 │0 │36,383元 │├───┴────┴────┴────┴────┴────┴────┴──┴──┴─────┴──┴───┴───┴────┴──┴──┴────┼───────┤│合 計│1,011,223元 │└────────────────────────────────────────────────────────────────────────┴───────┘┌─────────────────────────────────────────────────────┐│附表2: 108年度勞訴字第27號│├───┬────┬────┬────┬────┬────┬────┬─────┬─────┬───────┤│年月份│底 薪│交通費 │全勤獎金│工作獎金│工資小計│平日每小│平日延長工│平日延長工│平日加班費 ││ │ │ │ │ │ │時工資額│作2 小時以│作2 小時以│ ││ │ │ │ │ │ │ │內時數 │上時數 │ │├───┼────┼────┼────┼────┼────┼────┼─────┼─────┼───────┤│105/1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3:36 │18:50 │27,999元 │├───┼────┼────┼────┼────┼────┼────┼─────┼─────┼───────┤│105/2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21:49 │11:55 │17,989元 │├───┼────┼────┼────┼────┼────┼────┼─────┼─────┼───────┤│105/3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42:17 │23:50 │35,317元 │├───┼────┼────┼────┼────┼────┼────┼─────┼─────┼───────┤│105/4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3:42 │18:43 │27,977元 │├───┼────┼────┼────┼────┼────┼────┼─────┼─────┼───────┤│105/5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9:10 │21:34 │32,401元 │├───┼────┼────┼────┼────┼────┼────┼─────┼─────┼───────┤│105/6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4:19 │15:47 │26,482元 │├───┼────┼────┼────┼────┼────┼────┼─────┼─────┼───────┤│105/7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3:50 │16:49 │26,879元 │├───┼────┼────┼────┼────┼────┼────┼─────┼─────┼───────┤│105/8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7:55 │13:38 │26,930元 │├───┼────┼────┼────┼────┼────┼────┼─────┼─────┼───────┤│105/9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2:23 │21:45 │29,190元 │├───┼────┼────┼────┼────┼────┼────┼─────┼─────┼───────┤│105/10│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4:00 │23:48 │31,237元 │├───┼────┼────┼────┼────┼────┼────┼─────┼─────┼───────┤│105/11│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6:19 │19:46 │29,902元 │├───┼────┼────┼────┼────┼────┼────┼─────┼─────┼───────┤│105/12│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5:47 │21:02 │30,417元 │├───┼────┼────┼────┼────┼────┼────┼─────┼─────┼───────┤│106/1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28:30 │20:54 │26,766元 │├───┼────┼────┼────┼────┼────┼────┼─────┼─────┼───────┤│106/2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27:16 │16:57 │23,743元 │├───┼────┼────┼────┼────┼────┼────┼─────┼─────┼───────┤│106/3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41:04 │23:59 │34,812元 │├───┼────┼────┼────┼────┼────┼────┼─────┼─────┼───────┤│106/4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28:56 │14:27 │23,028元 │├───┼────┼────┼────┼────┼────┼────┼─────┼─────┼───────┤│106/5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2:11 │17:22 │26,407元 │├───┼────┼────┼────┼────┼────┼────┼─────┼─────┼───────┤│106/6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7:49 │24:31 │33,547元 │├───┼────┼────┼────┼────┼────┼────┼─────┼─────┼───────┤│106/7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6:57 │17:26 │28,783元 │├───┼────┼────┼────┼────┼────┼────┼─────┼─────┼───────┤│106/8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6:33 │28:03 │35,090元 │├───┼────┼────┼────┼────┼────┼────┼─────┼─────┼───────┤│106/9 │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41:26 │24:40 │35,411元 │├───┼────┼────┼────┼────┼────┼────┼─────┼─────┼───────┤│106/10│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1:02 │17:33 │25,956元 │├───┼────┼────┼────┼────┼────┼────┼─────┼─────┼───────┤│106/11│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8:00 │23:42 │33,136元 │├───┼────┼────┼────┼────┼────┼────┼─────┼─────┼───────┤│106/12│37,5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8,200元│367.50元│32:33 │16:15 │25,903元 │├───┼────┼────┼────┼────┼────┼────┼─────┼─────┼───────┤│107/1 │38,4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9,100元│371.25元│36:10 │19:51 │30,185元 │├───┼────┼────┼────┼────┼────┼────┼─────┼─────┼───────┤│107/2 │38,4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9,100元│371.25元│24:09 │12:41 │19,802元 │├───┼────┼────┼────┼────┼────┼────┼─────┼─────┼───────┤│107/3 │38,4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9,100元│371.25元│40:47 │24:13 │35,172元 │├───┼────┼────┼────┼────┼────┼────┼─────┼─────┼───────┤│107/4 │38,4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9,100元│371.25元│28:33 │15:23 │23,651元 │├───┼────┼────┼────┼────┼────┼────┼─────┼─────┼───────┤│107/5 │38,4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9,100元│371.25元│37:37 │19:28 │30,665元 │├───┼────┼────┼────┼────┼────┼────┼─────┼─────┼───────┤│107/6 │38,4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9,100元│371.25元│33:50 │17:19 │27,462元 │├───┼────┼────┼────┼────┼────┼────┼─────┼─────┼───────┤│107/7 │38,400元│700 元 │2,000 元│48,000元│89,100元│371.25元│35:32 │18:21 │28,943元 │├───┴────┴────┴────┴────┴────┴────┴─────┴─────┼───────┤│合 計│ 749,49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