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 告 桃園市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兼法定代理人 黃裕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被 告 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仁政訴訟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
陳瓊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黃裕堂及如附表所示之選定人各如附表所示「本院判准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08 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黃裕堂及如附表所示之選定人各以如附表「原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預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黃裕堂及如附表所示之選定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定當事人之制,旨在求取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苟多數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已足認有簡化訴訟程序之作用,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即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所謂有共同利益者,乃指於訴訟結果有影響之爭點,對於多數人均有利害關係者而言。查原告桃園市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立大企業工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法人,原告黃裕堂(下逕稱其名)與附表「選定人」欄所示之當事人(下稱系爭當事人)均為其會員,並任職於被告,因認被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選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等攻擊防禦方法具有共通性,而有共同之利害關係,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黃裕堂與系爭當事人均任職於被告位在桃園市觀音區廠房,每月薪資如附表「薪資」欄所示,渠等均曾於民國106 年1 月2 日(元旦翌日)、106 年3 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日)、106 年9 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6 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106 年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06 年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107 年1 月2 日(元旦翌日)、107 年3 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日)、107 年10月25日)、107 年10月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及
107 年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出勤工作,而前開工作日均屬被告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32條、第33條所定之紀念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休假之日,被告除應發當日工資外,更應依約給付按正常工資加計1.6 倍之加班費,然被告拒不給付,共積欠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此,爰依兩造間僱傭關係、系爭工作規則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9條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黃裕堂及系爭當事人各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作規則於80年間均依當時有效之勞基法規定所訂定,其中第32條係規定休息日、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且為將當時「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主機關規定應放假日」明文化,遂訂定第33條以為補充說明,依此,伊所屬員工於105 年12月6 日勞基法修正施行前之休假,係每7 日有1 日休息日及每年19日國定假日,共計71日,嗣因勞基法修正勞工每7 日應有2 日休息(其中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並刪除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關於應放假紀念日規定而回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是依修正後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年計有116 日假日,對比系爭規則顯較有利於伊所屬員工,自應優先整體適用修正後勞基法規定,而不容割裂選擇適用各自有利勞工之規定(即主張系爭規則所訂每年19日國定假日及修正後勞基法第36條每7 日休息2 日),從而,黃裕堂及系爭當事人所主張之工作出勤日於勞基法修正後已非「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主機關規定應放假日」,伊自無庸另行給付加班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黃裕堂與系爭當事人均任職於被告位在桃園市觀音區廠房,每月薪資如附表「薪資」欄所示,渠等並均於106年1 月2 日、106 年3 月29日、106 年9 月28日、106 年10月25日、106 年11月12日、106 年12月25日、107 年1 月2日、107 年3 月29日、107 年10月25日、107 年10月31日及
107 年11月12日出勤工作,經渠等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於107 年5 月11日召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其提出薪資清冊及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19 號卷(下稱士林地院卷)第21頁、第8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4頁、第95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工作規則第33條規定給付紀念日出勤之加班費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兩造爭執及本院判斷分述如下:
(一)按在現代勞務關係中,因企業之規模漸趨龐大受僱人數超過一定比例者,僱主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退休、撫恤及資遣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此規範即工作規則。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參以勞基法第1 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之立法意旨可知,勞基法所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最低標準,即不能由勞資合意變更該最低標準,否則即屬無效。
(二)觀諸系爭工作規則第32條、第33條規定:「本公司員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遇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時,均應休假。但公司得因業務需要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採彈性休假。」、「前條所稱之紀念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休假之日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二日)。二、農曆除夕。三、春節(農曆一月一、二、三日)。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五、婦幼節(清明節前一日)。六、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七、勞動節(五月一日)。八、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九、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十、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十一、國慶日(十月十日)。十二、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十三、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十四、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十五、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十六、其他經本公司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見士林地院卷第76頁至第77頁),另加計被告自承因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於86年間修正增訂之和平紀念日(2 月28日),黃裕堂及系爭當事人之休假為每7 日有1 日休息日及每年19日國定假日。至105 年12月
6 日勞基法修正第36條第1 項為:「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依同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前開修正自106 年1 月1 日施行),可知系爭工作規則第32條關於「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之規定,已與修正後勞基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有違,而屬無效,至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雖因勞基法第37條規定修正不再適用,而回歸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見本院卷第51頁),而所謂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春節、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其中春節放假3 日,共計11日。」(見本院卷第53頁)加計勞動節共計12日,對比系爭工作規則第33條所定之國定假日,對勞工即黃裕堂及系爭當事人並無較優,然如前述,工作規則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而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僅為最低標準,倘勞雇另訂之勞動條件優於勞基法規定,即無不可,是以,系爭工作規則第33條規定於未經勞資合意或雇主雖為不利益變更而有合理性及其必要性外(詳如後述),自有拘束勞雇雙方之效力,從而,黃裕堂及系爭當事人主張「106 年1 月2 日、10
6 年3 月29日、106 年9 月28日、106 年10月25日、106年11月12日、106 年12月25日、107 年1 月2 日、107 年
3 月29日、107 年10月25日、107 年10月31日及107 年11月12日」依系爭規則第33條規定應為「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尚非無據。至被告雖抗辯依系爭工作規則第3 條:「凡涉本公司有關人事管理事項,概以本規則之相關規定為準;如有爭議情事發生,則依勞動基準法或主管勞工事務之政府機關解釋辦理。」伊自得依修正後勞基法規定認定國定假日云云,然觀諸系爭工作規則第32條、第33條規定,除已分別以文字區分「休息日」、「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並以淺顯易懂文字敘述,文義上並無疑義,且向為勞雇雙方所遵守,則被告對此執為不同解讀認系爭工作規則應隨勞基法修正而「自動」調整云云,實無足採。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0 號判決要旨謂:「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退休金給與標準之規定,係為保障勞工權益而訂定之最低標準,故事業單位自行訂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如優於該規定者,自應從其所定。惟如認事業單位所定退休金給與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即應整體適用其規定,不容將之割裂,僅擇部分予以適用。」等語,然該案基礎事實係針對資方所定「退休金給與標準優於勞基法之規定,即應「一體適用」其所定之人事規則及節料獎金辦法,尚與本件僅有系爭工作規則第32條關於「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因違反修正後勞基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而無效,惟第33條並未因此無效之情形不同,尚無比附援引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惟按工作規則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係雇主應否受勞基法第79條第1 款規定處罰之問題,苟該工作規則已公開揭示,而未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者,仍屬有效,此依勞基法第71條之反面解釋可知。又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因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益變更,如具備經營之必要及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判決意旨參照)。細譯105 年12月6 日勞基法第36條第1 項修訂理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後,為落實週休二日,並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定明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即所謂一例一休),回顧修法歷程,依修正前第36條第1 項雖規定每7 日應有1 日休息,然因內政部75年5 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致生疑義,行政院勞動部遂於105 年6 月29日以勞動條三字第1050131443號函釋廢止前開函釋,並於105 年9 月10日作成勞動條三字第1050132134號函釋,嗣因應法定正常工時之減縮及落實週休二日(即104 年6 月3 日勞基法第30條規定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自兩週84小時修訂為每日不得超過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而修正勞基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一方面選擇保有加班彈性之一例一休,一方面增加休息日工資加成之計算,以減少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加班之可能,另為使國定假日之規定與中央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修正勞基法第37條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且不再適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勞動106 年6 月16日勞動條三字第1060131269號函釋),依此,於105 年12月6 日勞基法修正施行後。關於國定假日之日數已較修正前短少7 日,是被告於
107 年1 月8 日函覆立大企業工會將系爭工作規則第33條所定國定假日比照修正後勞基法規定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自屬工作規則之不利益變更,縱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亦僅勞基法第79條第1 款規定處罰之問題,並非當然無效。本院審酌勞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於勞基法立法當時係各參照工廠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制定,其立法原意本在限制勞工連續工作之日數以保障勞工獲得足夠之休息時間,而不致影響勞工身體健康及生活品質,而如前述,勞基法就法定工時、休息日、國定假日之規定迭經修正,固始得勞工原有國定假日日數減少,然隨之調整者為法定工時之減縮、落實週休二日及調高休息日工資加成,對勞工而言並非全然不利益,況國定假日之減少是否妥當,本質上係屬立法政策選擇之問題,雖非勞資雙方所願,然此係立法者就勞資雙方利益衝突時之價值判斷,是考量被告因企業經營及管理所需暨兼衡勞工所受之不利益程度,被告就其所屬員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之標準因應勞基法修正而變更調整工作條件,尚符合變更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揆諸前開說明,縱屬不利勞工之變更,仍得拘束於反對變更之勞工即黃裕堂及系爭當事人。
(四)承上,系爭工作規則第33條於被告發布通告變更前,仍拘束於勞雇雙方,是黃裕堂及系爭當事人於「106 年1 月2日、106 年3 月29日、106 年9 月28日、106 年10月25日、106 年10月31日、、106 年11月12日、106 年12月25日、107 年1 月2 日」之出勤工作,自屬於國定假日工作,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加倍發給,參以被告並不爭執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每月薪資,且按正常工資加計1.6 倍計算之加班費等情(見本院卷第112 頁),據此計算,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則詳如附表「本院判准金額」欄所示(計算式亦詳如附表),至系爭工作規則經被告變更後,「10
7 年3 月29日、107 年10月25日、107 年10月31日、107年11月12日」已非「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主機關規定應放假日」,是被告辯稱黃裕堂及系爭當事人於該日期出勤無庸再行給付加班費等語,即非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僱傭關係、系爭工作規則及勞基法第39條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黃裕堂及如附表所示之選定人各如附表所示「本院判准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4 月18日,見本院卷第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宣告: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附表:108 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原告兼被選定人│106 年6 月前薪資│106 年7 月後薪資│107 年7 月後薪資│原告請求金額│本院判准金額 │原告供擔保│被告預供擔保││ │ │ │ │ ├─────┬──────────────┤金額 │金額 ││ │ │ │ │ │金 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黃裕堂 │64,730元 │66,040元 │66,040元 │45,648元 │28,038元 │計算式:{(64,730元÷30日)│9,000元 │28,038元 ││ │ │ │ │ │ │×1.6 ×2 日}+{(66,040元│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28,038元 │ │ │├──┬────┼────────┴────────┴────────┴──────┴─────┴──────────────┴─────┴──────┤│編號│選定人 │ ││ │ │ ││ │ │ │├──┼────┼────────┬────────┬────────┬──────┬─────┬──────────────┬─────┬──────┤│ 1 │林進榮 │80,640元 │82,880元 │84,952元 │57,667元 │35,128元 │計算式:{(80,640元÷30日)│12,000元 │35,128元 ││ │ │ │ │ │ │ │×1.6 ×2 日}+{(82,88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35,128元 │ │ │├──┼────┼────────┼────────┼────────┼──────┼─────┼──────────────┼─────┼──────┤│ 2 │李舜文 │43,000元 │44,000元 │45,000元 │30,613元 │18,668元 │計算式:{(43,000元÷30日)│6,000元 │18,668元 ││ │ │ │ │ │ │ │×1.6 ×2 日}+{(44,00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8,668元 │ │ │├──┼────┼────────┼────────┼────────┼──────┼─────┼──────────────┼─────┼──────┤│ 3 │湯國業 │50,650元 │52,060元 │53,280元 │36,205元 │22,058元 │計算式:{(50,650元÷30日)│7,000元 │22,058元 ││ │ │ │ │ │ │ │×1.6 ×2 日}+{(52,06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22,058元 │ │ │├──┼────┼────────┼────────┼────────┼──────┼─────┼──────────────┼─────┼──────┤│ 4 │曾侍俊 │33,850元 │35,760元 │37,410元 │24,942元 │15,052元 │計算式:{(33,850元÷30日)│5,000元 │15,052元 ││ │ │ │ │ │ │ │×1.6 ×2 日}+{(35,76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5,052元 │ │ │├──┼────┼────────┼────────┼────────┼──────┼─────┼──────────────┼─────┼──────┤│ 5 │劉驊漢 │33,860元 │35,470元 │36,810元 │24,707元 │14,958元 │計算式:{(33,860元÷30日)│5,000元 │14,958元 ││ │ │ │ │ │ │ │×1.6 ×2 日}+{(35,47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4,958元 │ │ │├──┼────┼────────┼────────┼────────┼──────┼─────┼──────────────┼─────┼──────┤│ 6 │陳錡陞 │57,110元 │58,190元 │59,990元 │40,614元 │24,716元 │計算式:{(57,110元÷30日)│8,000元 │24,716元 ││ │ │ │ │ │ │ │×1.6 ×2 日}+{(58,19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24,716元 │ │ │├──┼────┼────────┼────────┼────────┼──────┼─────┼──────────────┼─────┼──────┤│ 7 │張敏城 │32,550元 │35,070元 │36,410元 │24,332元 │14,692元 │計算式:{(32,550元÷30日)│5,000元 │14,692元 ││ │ │ │ │ │ │ │×1.6 ×2 日}+{(35,07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4,692元 │ │ │├──┼────┼────────┼────────┼────────┼──────┼─────┼──────────────┼─────┼──────┤│ 8 │徐孟雄 │65,660元 │66,700元 │67,780元 │46,365元 │28,346元 │計算式:{(65,660元÷30日)│9,000元 │28,346元 ││ │ │ │ │ │ │ │×1.6 ×2 日}+{(66,70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28,346元 │ │ │├──┼────┼────────┼────────┼────────┼──────┼─────┼──────────────┼─────┼──────┤│ 9 │林于雄 │60,270元 │63,210元 │64,640元 │43,817元 │26,654元 │計算式:{(60,270元÷30日)│9,000元 │26,654元 ││ │ │ │ │ │ │ │×1.6 ×2 日}+{(63,21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26,654元 │ │ │├──┼────┼────────┼────────┼────────┼──────┼─────┼──────────────┼─────┼──────┤│ 10 │饒成國 │64,320元 │66,540元 │67,340元 │46,068元 │28,154元 │計算式:{(64,320元÷30日)│9,000元 │28,154元 ││ │ │ │ │ │ │ │×1.6 ×2 日}+{(66,54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28,154元 │ │ │├──┼────┼────────┼────────┼────────┼──────┼─────┼──────────────┼─────┼──────┤│ 11 │林隆翔 │28,100元 │29,517元 │31,857元 │20,813元 │12,442元 │計算式:{(28,100元÷30日)│4,000元 │12,442元 ││ │ │ │ │ │ │ │×1.6 ×2 日}+{(29,517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2,442元 │ │ │├──┼────┼────────┼────────┼────────┼──────┼─────┼──────────────┼─────┼──────┤│ 12 │戴昱晨 │30,600元 │32,150元 │33,490元 │22,411元 │13,554元 │計算式:{(30,630元÷30日)│5,000元 │13,554元 ││ │ │ │ │ │ │ │×1.6 ×2 日}+{(32,15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3,554元 │ │ │├──┼────┼────────┼────────┼────────┼──────┼─────┼──────────────┼─────┼──────┤│ 13 │呂鎰隆 │30,600元 │31,390元 │33,080元 │22,040元 │13,308元 │計算式:{(30,600元÷30日)│4,000元 │13,308元 ││ │ │ │ │ │ │ │×1.6 ×2 日}+{(31,39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3,308元 │ │ │├──┼────┼────────┼────────┼────────┼──────┼─────┼──────────────┼─────┼──────┤│ 14 │蕭宏呈 │58,183元 │59,910元 │61,445元 │41,681元 │25,374元 │計算式:{(58,183元÷30日)│8,000元 │25,374元 ││ │ │ │ │ │ │ │×1.6 ×2 日}+{(59,91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25,374元 │ │ │├──┼────┼────────┼────────┼────────┼──────┼─────┼──────────────┼─────┼──────┤│ 15 │洪健銘 │33,600元 │34,780元 │36,120元 │24,274元 │14,708元 │計算式:{(33,600元÷30日)│5,000元 │14,708元 ││ │ │ │ │ │ │ │×1.6 ×2 日}+{(34,78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4,708元 │ │ │├──┼────┼────────┼────────┼────────┼──────┼─────┼──────────────┼─────┼──────┤│ 16 │劉昌瀚 │31,650元 │32,250元 │33,260元 │22,511元 │13,696元 │計算式:{(31,650元÷30日)│5,000元 │13,696元 ││ │ │ │ │ │ │ │×1.6 ×2 日}+{(32,25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3,696元 │ │ │├──┼────┼────────┼────────┼────────┼──────┼─────┼──────────────┼─────┼──────┤│ 17 │湯翔元 │43,755元 │45,165元 │46,565元 │31,463元 │19,128元 │計算式:{(43,755元÷30日)│6,000元 │19,128元 ││ │ │ │ │ │ │ │×1.6 ×2 日}+{(45,165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9,128元 │ │ │├──┼────┼────────┼────────┼────────┼──────┼─────┼──────────────┼─────┼──────┤│ 18 │陳家慶 │40,665元 │41,845元 │44,865元 │29,531元 │17,732元 │計算式:{(40,665元÷30日)│6,000元 │17,732元 ││ │ │ │ │ │ │ │×1.6 ×2 日}+{(41,845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7,732元 │ │ │├──┼────┼────────┼────────┼────────┼──────┼─────┼──────────────┼─────┼──────┤│ 19 │田漢民 │70,090元 │72,330元 │73,830元 │50,230元 │30,624元 │計算式:{(70,090元÷30日)│10,000元 │30,624元 ││ │ │ │ │ │ │ │×1.6 ×2 日}+{(72,33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30,624元 │ │ │├──┼────┼────────┼────────┼────────┼──────┼─────┼──────────────┼─────┼──────┤│ 20 │顏崑仲 │65,890元 │67,440元 │69,380元 │47,007元 │28,610元 │計算式:{(65,890元÷30日)│10,000元 │28,610元 ││ │ │ │ │ │ │ │×1.6 ×2 日}+{(67,44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28,610元 │ │ │├──┼────┼────────┼────────┼────────┼──────┼─────┼──────────────┼─────┼──────┤│ 21 │黃輝棠 │78,120元 │79,980元 │81,480元 │55,574元 │33,928元 │計算式:{(78,120元÷30日)│11,000元 │33,928元 ││ │ │ │ │ │ │ │×1.6 ×2 日}+{(79,98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33,928元 │ │ │├──┼────┼────────┼────────┼────────┼──────┼─────┼──────────────┼─────┼──────┤│ 22 │王浩權 │30,860元 │31,410元 │32,660元 │21,986元 │13,342元 │計算式:{(30,860元÷30日)│4,000元 │13,342元 ││ │ │ │ │ │ │ │×1.6 ×2 日}+{(31,41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3,342元 │ │ │├──┼────┼────────┼────────┼────────┼──────┼─────┼──────────────┼─────┼──────┤│ 23 │卓訓森 │59,230元 │61,210元 │62,860元 │42,580元 │25,900元 │計算式:{(59,230元÷30日)│9,000元 │25,900元 ││ │ │ │ │ │ │ │×1.6 ×2 日}+{(61,21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25,900元 │ │ │├──┼────┼────────┼────────┼────────┼──────┼─────┼──────────────┼─────┼──────┤│ 24 │姜國瑛 │51,090元 │53,010元 │54,710元 │36,911元 │22,412元 │計算式:{(51,090元÷30日)│7,000元 │22,412元 ││ │ │ │ │ │ │ │×1.6 ×2 日}+{(53,01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22,412元 │ │ │├──┼────┼────────┼────────┼────────┼──────┼─────┼──────────────┼─────┼──────┤│ 25 │邱志中 │37,000元 │38,000元 │39,000元 │26,453元 │16,108元 │計算式:{(37,000元÷30日)│5,000元 │16,108元 ││ │ │ │ │ │ │ │×1.6 ×2 日}+{(38,00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6,108元 │ │ │├──┼────┼────────┼────────┼────────┼──────┼─────┼──────────────┼─────┼──────┤│ 26 │歐培宇 │32,430元 │33,610元 │34,950元 │23,463元 │14,212元 │計算式:{(32,430元÷30日)│5,000元 │14,212元 ││ │ │ │ │ │ │ │×1.6 ×2 日}+{(33,61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4,212元 │ │ │├──┼────┼────────┼────────┼────────┼──────┼─────┼──────────────┼─────┼──────┤│ 27 │陳士傑 │31,500元 │33,400元 │35,000元 │23,296元 │14,046元 │計算式:{(31,500元÷30日)│5,000元 │14,046元 ││ │ │ │ │ │ │ │×1.6 ×2 日}+{(33,40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4,046元 │ │ │├──┼────┼────────┼────────┼────────┼──────┼─────┼──────────────┼─────┼──────┤│ 28 │柯伸衡 │48,452元 │49,890元 │50,900元 │34,652元 │21,134元 │計算式:{(48,452元÷30日)│7,000元 │21,134元 ││ │ │ │ │ │ │ │×1.6 ×2 日}+{(49,89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21,134元 │ │ │├──┼────┼────────┼────────┼────────┼──────┼─────┼──────────────┼─────┼──────┤│ 29 │曾柏淵 │33,410元 │34,940元 │35,950元 │24,277元 │14,748元 │計算式:{(33,410元÷30日)│5,000元 │14,748元 ││ │ │ │ │ │ │ │×1.6 ×2 日}+{(34,94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4,748元 │ │ │├──┼────┼────────┼────────┼────────┼──────┼─────┼──────────────┼─────┼──────┤│ 30 │黎傳興 │35,000元 │36,720元 │38,370元 │25,628元 │15,482元 │計算式:{(35,000元÷30日)│5,000元 │15,482元 ││ │ │ │ │ │ │ │×1.6 ×2 日}+{(38,37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15,482元 │ │ │├──┼────┼────────┼────────┼────────┼──────┼─────┼──────────────┼─────┼──────┤│ 31 │蔡清富 │72,010元 │76,260元 │77,290元 │52,640元 │32,082元 │計算式:{(72,010元÷30日)│11,000元 │32,082元 ││ │ │ │ │ │ │ │×1.6 ×2 日}+{(76,260元│ │ ││ │ │ │ │ │ │ │÷30日)×1.6 ×6 日}= │ │ ││ │ │ │ │ │ │ │32,082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