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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 告 周鴻俊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政超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在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裁定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9號給付工資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已告確定,有該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進行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