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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 告 曾銘鋒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李思慧律師被 告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游文愷律師游晉觀

參 加 人 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蓋慈思訴訟代理人 徐可軒

林伯羲黃旭田律師許樹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