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 告 彭連傑訴訟代理人 彭嫦娥
潘維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43,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856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