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原 告 黃博新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虞思祖訴訟代理人 邱建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 萬2,7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098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