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原 告 邱升英即邱申英訴訟代理人 韓清華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虞思祖訴訟代理人 邱建豐
邱國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2月2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並請兩造偕同本件代筆遺囑中所記載之「遺囑執行人」「鍾青山、黃玉華」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