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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原 告 李芸鎧被 告 鄭崇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顏鳳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李坤龍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所為之代筆遺囑為真正,而原告請求確認之遺囑內容為被繼承人李坤龍名下之動產、不動產及保險均由原告繼承,自應以被繼承人李坤龍遺留之前開財產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又被繼承人李坤龍遺留之前開財產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 萬7,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4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 元,尚應補繳1 萬3,84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