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原 告 周廷錦訴訟代理人 周德成原 告 周廷鞏
周德洋
周德宇
周德曜黃慧珍
周德亮周平卿
周永卿
周德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被 告 周廷潮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0號
周莊麗華 住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0段00巷0弄0
周碩彬周美智
周愷智周德政周德敏周欣穎周智怡周怡秀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月被 告 黃素真
周煥昇
黃揚哲周季儒周淑英
陳周淑媛周德松周美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被 告 周賢惠
周文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被 告 周昭吾
周奎君周昭宏
周允誠榮炳泉(即周雅惠之承受訴訟人)
榮安(即周雅惠之承受訴訟人)
榮萍(即周雅惠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周廷潮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出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報被告周廷潮國外送達地址,如不知送達地址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