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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救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55號聲 請 人 卿于芝相 對 人 楊樹堂

徐士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已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為證。又聲請人之聲請,已由本院受理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