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蔡若榆
蔡名皓共同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相 對 人 呂裕山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即本院108 年度家調裁字第42號案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不諳法律,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本院亦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