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64號聲 請 人 簡國傳代 理 人 田俊賢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相 對 人 鍾維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
8 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並有該會資力審查表可佐,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形式上觀之確資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