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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抗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59號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張珈嫚上列抗告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尹眾舉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 日108 年度司繼字第14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尹眾舉之遺產管理人,於公示催告期間並無債權人陳報債權,僅繼承人王藝雄申報權利,被繼承人尹眾舉之遺產已完成過戶交付等程序,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原審司法事務官以抗告人並未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程序,難謂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故認抗告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尹眾舉於104 年10月3 日死亡,鈞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選任抗告人為遺產管理人,並同時裁定准對尹眾舉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而該裁定於105 年11月18日登載於民時新聞報,公示催告期間至106 年11月22日已屆滿;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1 項,尹眾舉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乃係自104 年10月3 日至107 年10月2 日屆至。上開公示催告期間除大陸地區繼承人楊藝雄外,並無他人聲明繼承、申報債權或願受遺贈,而抗告人亦已依法將賸餘遺產現金,即0000000 元全數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在台代理人陸汝慶領取完竣,因尹眾舉已無遺產需抗告人代為管理,抗告人無繼續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遂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惟原審竟以抗告人未按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執行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而認抗告人未完成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之程序,而駁回抗告人終結職務之聲請。鈞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主文第2 、5 項已同時對裁定准對尹眾舉之債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且該裁定業於期限內登載於新聞紙,實已完成對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程序,是抗告人自無再重複聲請之需要,詎原審竟因此認抗告人未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認事用法似有未妥,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四、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五、抗告人主張公示催告期間於106 年11月22日屆滿,尹眾舉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於107 年10月2 日屆至,並均已履行管理人各項職務,固據其提出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180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公示催告報紙、遺產清冊清單暨公證書、繼承人楊藝雄親屬證明文件、本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2533號裁定、繼承人楊藝雄出具之委託書、交付國庫支票收據、國庫支票等在卷可稽。因尹眾舉之繼承人僅有大陸地區人民楊藝雄1 人,楊藝雄爰依民法第117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36 條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此觀之抗告人所提105 年度司繼字第1805號裁定內容即明,是該裁定主文第2 、5 項雖准對尹眾舉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之公示催告,及命尹眾舉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於公示催告期間內申報權利,然不能即依此取代遺產管理人應依民法第1179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37、138條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蓋因大陸地區繼承人與遺產管理人身分不同,所適用之法律規範不一,遺產管理人尚不得遽此指為同一,便宜行事,省略遺產管理人應踐行之公示催告職務,抗告人確實尚未對尹眾舉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難謂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抗告為無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

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 蘇昭蓉

法 官 羅詩蘋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始可),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