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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 林清漢律師相 對 人 梁彭秋妹(歿) 生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梁彭秋妹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梁彭秋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2款、第4 款、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彭秋妹(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下稱被繼承人),於101 年6 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780 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經聲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准以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03 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因被繼承人梁彭秋妹目前尚積欠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地價稅等稅金,經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80998 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在案,嗣臺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撤回執行,目前由國稅局併案執行,仍查封登記中,債權餘額約新台幣13萬元,為清償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爰請求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780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03 號卷宗互核無訛,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被繼承人梁彭秋妹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餘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被繼承人無親屬可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另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移交遺產之職務;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准其變賣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 平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面積 ││ │ │ │├──┼─────────────────┼─────────┤│ 1. │桃園市○○區○○段○○○○號 │權利範圍:9 分之1 ││ │ │面積:315平方公尺 │├──┼─────────────────┼─────────┤│ 2. │桃園市○○區○○段○○○○號 │權利範圍:9 分之1 ││ │ │面積:233平方公尺 │├──┼─────────────────┼─────────┤│ 3. │桃園市○○區○○段○○○○○號 │權利範圍:9 分之1 ││ │ │面積:53平方公尺 │├──┼─────────────────┼─────────┤│ 4. │桃園市○○區○○段○○○○○號 │權利範圍:7200分之││ │ │160 ││ │ │面積:10,378平方公││ │ │尺 │├──┼─────────────────┼─────────┤│ 5. │桃園市○○區○○段○○○○○號 │權利範圍:1440分之││ │ │32 ││ │ │面積:558平方公尺 │└──┴─────────────────┴─────────┘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