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第127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命被繼承人王國回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專屬繼承開始時王國回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依王國回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王國回死亡時之住所地雲林縣○○鄉○○村○○鄰○○路○ 號;準此,本件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