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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69號聲 請 人 黃東浩相 對 人 徐毓即徐富洋之繼承人

徐璽即徐富洋之繼承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瑞貞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依附件之「家事聲請狀」陳報被繼承人徐富洋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富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徐富洋之債權人,有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書可佐證,惟徐富洋已死亡,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徐富洋除戶謄本在卷可按,並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本院民事庭函覆資料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裁判日期: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