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張珈嫚相 對 人 李榮輝 生前住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李榮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榮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2款、第4 款、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榮輝(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被繼承人),於95年5 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並無民法第1138條所列各順序之繼承人,聲請人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9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經聲請本院准以96年度家催字第350 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因現被繼承人所遺附表除附表所示之土地外,均經本院95年度執字第28989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因被繼承人尚有債權人徐柯春梅、詹寶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徐敏香等債權尚未完全受償,債權餘額約新台幣276 萬元,為清償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爰請求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9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96年度家催字第350 號裁定、登報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第一類謄本、本院95年度執字第28989 號民事執行事件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影本在卷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調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9號、96年度家催字第350 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所述為真實。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上開債務,請求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李榮輝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准其變賣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平┌───────────────────────────────┐│附表: │├──┬───────────────┬─────┬──────┤│編號│ 財 產 名 稱│權利範圍 │面積 │├──┼───────────────┼─────┼──────┤│ 1 │桃園市○○區○○段○○○○○號土地│4/432 │1503.85 平方││ │ │ │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