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張珈嫚相 對 人 章安妮 最後住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章安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章安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2款、第4 款、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章安妮(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被繼承人),於94年4 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並無民法第1138條所列各順序之繼承人,聲請人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1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經聲請本院准以95年度家催字第176 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因現被繼承人所遺附表除附表所示之土地外,均經本院95年度執字第30996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因被繼承人尚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尚未完全受償,債權餘額約新台幣156 萬元,為清償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爰請求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95年度家催字第176 號裁定、登報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第一類謄本、本院95年度執字第30996 號民事執行事件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影本在卷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調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1號、95年度家催字第176 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所述為真實。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上開債務,請求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章安妮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准其變賣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平附表:
┌──┬───────────────┬─────┬──────┬──┐│編號│ 財 產 名 稱│權利範圍 │面積 │地目│├──┼───────────────┼─────┼──────┼──┤│ 1 │新北市○○區○○段四十分小段 │2/80000 │5610平方公尺│建 ││ │475之7地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