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姜奕瑄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