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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姜奕瑄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係家事非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日期: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