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14號聲 請 人 林彩玉代 理 人 李祥連相 對 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OO年O 月OO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黃振業遺產之繼承及分割相關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甲○○、乙○○之祖母,相對人二人之父黃振業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過世,因95年間甲○○、乙○○之生父、生母均不能行使均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人之親權,故改由聲請人擔任甲○○、乙○○之監護人,今因渠等父親黃振業死亡遺有附表之不動產,聲請人欲代理相對人二人辦理繼承及分割事宜,以保障相對人利益,爰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有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堪認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乙○○之父黃振業於108 年4 月1 日死亡並遺有遺產,甲○○、乙○○為黃振業遺產之繼承人,欲協議分割遺產,另有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足憑,是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依法得聲請本院許可,而依上開免稅證明書所示,黃振業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房屋),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觀之,遺產分割方法對未成年人二人尚非不利。從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其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 平附表:
┌──────────────────────────────┐│ 被繼承人黃振業之遺產 │├──┬───┬──────────────┬────────┤│編號│ 種類 │ 標的 │ 權利範圍 │├──┼───┼──────────────┼────────┤│ 1. │ 土地 │新竹縣○○鄉○○段○○○○○○號│1分之1 ││ │ │ │ │├──┼───┼──────────────┼────────┤│ 2. │ 土地 │新竹縣○○鄉○○段○○○○○號 │2分之1 ││ │ │ │ │├──┼───┼──────────────┼────────┤│ 3. │ 房屋 │門牌號碼: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全部 ││ │ │3鄰桃山3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