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虞思祖被 繼承 人 張義潤 生前住桃園市○○區○○路○○○巷○○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張義潤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義潤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2 、4 款、第2 項後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則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義潤(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於104 年10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無繼承人,聲請人經本院104 年度司家催字第226 號終局處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嗣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至今無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現為清償被繼承人所負債務(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86號支付命令),無召開被繼承人親屬會議之可能,爰請求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據其提出相關終局處分、支付命令、登報資料、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在卷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所述為真。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附表
一、土地桃園市○○區○○段○○○○號(面積65.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二、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巷○○號」未保存登記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