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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楊秋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劉義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7 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 號),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本院繫屬期間之民國107 年5 月25日、108 年1 月2 日、108 年2 月13日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聲請狀僅泛稱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錄音光碟(開庭)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 頁)。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該通知已於108 年3 月5 日送達聲請人(見本院卷第4 、5 頁),聲請人迄未補正,顯不符合首揭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與法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裁判日期: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