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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劉從強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新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二、被繼承人陳新德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有無遺產管理人。

三、聲請人之債權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但不限於債權憑證)。應提出原本供驗證後發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日期:201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