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劉從強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新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二、被繼承人陳新德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有無遺產管理人。
三、聲請人之債權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但不限於債權憑證)。應提出原本供驗證後發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