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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劉從強相 對 人 陳麗曲即陳新德之繼承人

陳玉萍即陳新德之繼承人陳麗雲即陳新德之繼承人陳玉蓓即陳新德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新德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新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陳新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執有債權證明文件(本票),惟陳新德已死亡,經查詢其繼承人即相對人並無拋棄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90號補正裁定、支付命令聲請狀、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佐,堪信為真實。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日期: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