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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楊森雅

楊吉利相 對 人 楊靖璇

楊澔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遺產標的欄中關於「桃園市○○區○○○段牛角坡小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牛角坡小段」;編號5 權利範圍欄中關於「800000萬分之80554 」之記載,應更正為「800000分之80554 」。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裁判日期: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