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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謝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是謝小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的繼承人,聲請人則是謝小玲的債權人。謝小玲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死亡,相對人沒有陳報遺產清冊,但相對人卻領取謝小玲的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68290 元。相對人明知謝小玲遺有上開勞工退休金,卻不為遺產之陳報,領取後也不向債權人為清償,顯見是意圖使謝小玲的債權人無法就謝小玲的遺產受償,已嚴重損害聲請人的債權,依民法第1163條相對人不得對於謝小玲的遺產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2 項限定繼承的利益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 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1138、1148、1163條定有明文。

三、然按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可見勞工退休金,係由法律明定由已死亡勞工的遺屬領取,並非列為遺產而由其繼承人繼承。在這種情形,一次退休金是由勞工的親屬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請領權人的順序也跟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顯然不同,足見遺屬請領一次退休金的權利,是依法取得的原始權利,並非繼承已死亡勞工的權利而取得,此權利及據以領得的退休金,不屬於遺產。

四、聲請人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同院民事執行處通知(107 年11月20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11月15日保退四字第1070201910號函為其論據。但相對人領取的謝小玲勞工退休金不是謝小玲的遺產,其領取、處分、不為陳報,不構成民法第1163條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的情形。

聲請意旨尚有誤會,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日期:2019-01-21